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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南区调济【剂】食粮办法(1938年)
    来源:邯郸党史网  更新时间 : 2025-03-20

    一、奖励食粮入境

    (一)奖励人民向敌区购买食粮,并欢迎敌人占据区域内之商民运输食粮入境;各级政府均应于最大之方便与保障,不得任意滥扣。

    (二)各县政府在可能范围内,应酌量情形拨出一部分款项,无利或低利贷给商民等。从敌区购买食粮,唯贷款时须令借贷人觅具妥保,以免损失公款。

    (三)各级政府对由敌区运来食粮无法销售时,应斟酌情形在可能范围内,尽量设法收买。但须按照市价付值,不得故意减低粮食价。

    (略)

     (选自《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史料汇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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