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献资料 -> 冀南区调济【剂】食粮办法(1938年)
一、奖励食粮入境
(一)奖励人民向敌区购买食粮,并欢迎敌人占据区域内之商民运输食粮入境;各级政府均应于最大之方便与保障,不得任意滥扣。
(二)各县政府在可能范围内,应酌量情形拨出一部分款项,无利或低利贷给商民等。从敌区购买食粮,唯贷款时须令借贷人觅具妥保,以免损失公款。
(三)各级政府对由敌区运来食粮无法销售时,应斟酌情形在可能范围内,尽量设法收买。但须按照市价付值,不得故意减低粮食价。
(略)
(选自《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史料汇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