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献资料 -> 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关于田赋问题的规定

    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关于田赋问题的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 : 2021-12-10

    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关于田赋问题的规定

    (1938年)

    一、粮食底簿遗失者,由区长、村长、战委会、农会共同负责查实呈报。

    二、有粮无地者,一律免征。

    三、有地无粮者,由村长、战委会、农会查报,由地主交纳。

     四、家境贫穷、确系无力交纳者,经县府查明属实后一律缓征。

    (选自《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政令辑要》,1939年8月)


    友情链接: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党史学习教育官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共产党员网 求是网 人民网 新华网 光明网 学习强国 党建网 中央党校网 中国军网 河北党史网
    主办单位:中共邯郸市委党史研究室 Copyright © 2014-2021 邯郸党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路298号 电话:0310-3113267 邮编:056000 邮箱:handandangshiwang@163.com
    备案信息: 冀ICP备15009299号-2 | 冀公网安备 13040302001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