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献资料 -> 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关于田赋问题的规定
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关于田赋问题的规定
(1938年)
一、粮食底簿遗失者,由区长、村长、战委会、农会共同负责查实呈报。
二、有粮无地者,一律免征。
三、有地无粮者,由村长、战委会、农会查报,由地主交纳。
四、家境贫穷、确系无力交纳者,经县府查明属实后一律缓征。
(选自《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政令辑要》,193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