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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南区征收棉花运销救国捐 及不资敌货出境税暂行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 : 2021-11-17

    冀南区征收棉花运销救国捐

    及不资敌货出境税暂行办法

    (1939年)

    第一条  为活泼农村经济,畅舒土产原料防止资敌起见,凡棉花运销输出境域,加以严格的统制。

    第二条  凡本区域所产之棉花的运销以及运销其他抗日区域者,得先由该商声[申]请登记.经许可后给予查验证书,始准运销。

    第三条  在准予自由运销冀南抗日区域或运其他抗日区域内者,须先登记并正当的交纳救国捐,以价格为标准,暂按每百斤12元,净花每百斤三四十元,捐5%。运销其他抗日区域者,必须有县政府及战委会的确实证明,始准运销。

    第四条  棉花自由运销,经过登记后,纳救国捐取得征收机关的查验证书后,得由该起运地方之村公所及战委会查考后,发给放行之通行护照,以凭检查。

    (略)

    (原件存山东省烟台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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