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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南区征收棉花运销救国捐
及不资敌货出境税暂行办法
(1939年)
第一条 为活泼农村经济,畅舒土产原料防止资敌起见,凡棉花运销输出境域,加以严格的统制。
第二条 凡本区域所产之棉花的运销以及运销其他抗日区域者,得先由该商声[申]请登记.经许可后给予查验证书,始准运销。
第三条 在准予自由运销冀南抗日区域或运其他抗日区域内者,须先登记并正当的交纳救国捐,以价格为标准,暂按每百斤12元,净花每百斤三四十元,捐5%。运销其他抗日区域者,必须有县政府及战委会的确实证明,始准运销。
第四条 棉花自由运销,经过登记后,纳救国捐取得征收机关的查验证书后,得由该起运地方之村公所及战委会查考后,发给放行之通行护照,以凭检查。
(略)
(原件存山东省烟台市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