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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冀鲁豫边区生产建设公债条例
    来源:  更新时间 : 2022-02-28

    晋冀鲁豫边区生产建设公债条例

    (1941年9月10日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建设事业筹措经费起见,特发行公债,定名为晋冀鲁豫边区生产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之用途保证以下列4种为限:

      一、水利建设。

      二、人民工、农、林、畜等生产事业。

      三、重要公营工业。

      四、商业。

      第三条  本公债定额600万元,于1941年9月15日,照票面十足发行。

      第四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5厘,自1942年起,每年9月15日付息一次。

      第五条  本公债定10年还清,自1944年起,每年9月15日拨款还75万元。

      第六条  本公债还本付息,指定由冀南银行及其他临时委托之机关为经理机关。

      第七条  本公债本息基金,指定已办及新办公营事业收入及建设余利充之。由冀南银行专户储存,前项基金,如有不足时,由金库如数拨补足额。

      第八条  本公债票额分2元、5元、10元、30元等4种,均为无记名式。

      第九条  本公债在未还本前,不负资产负担,其利息收入,不负收入负担。

      第十条  本公债债票,得自由买卖抵押,凡公务上须征纳保证金时,得作代替品,并得为银行之保证准备金。

      第十一条  对于本公债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二条  本公债本息基金之保证及每年拨款还本事宜,由参议会、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

    (选自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档案馆编:《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汇编》河南部分(一),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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