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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生产建设公债条例
(1941年9月10日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建设事业筹措经费起见,特发行公债,定名为晋冀鲁豫边区生产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之用途保证以下列4种为限:
一、水利建设。
二、人民工、农、林、畜等生产事业。
三、重要公营工业。
四、商业。
第三条 本公债定额600万元,于1941年9月15日,照票面十足发行。
第四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5厘,自1942年起,每年9月15日付息一次。
第五条 本公债定10年还清,自1944年起,每年9月15日拨款还75万元。
第六条 本公债还本付息,指定由冀南银行及其他临时委托之机关为经理机关。
第七条 本公债本息基金,指定已办及新办公营事业收入及建设余利充之。由冀南银行专户储存,前项基金,如有不足时,由金库如数拨补足额。
第八条 本公债票额分2元、5元、10元、30元等4种,均为无记名式。
第九条 本公债在未还本前,不负资产负担,其利息收入,不负收入负担。
第十条 本公债债票,得自由买卖抵押,凡公务上须征纳保证金时,得作代替品,并得为银行之保证准备金。
第十一条 对于本公债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二条 本公债本息基金之保证及每年拨款还本事宜,由参议会、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
(选自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档案馆编:《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汇编》河南部分(一),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