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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发奖励生产技术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 : 2022-03-04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发奖励生产技术办法

    (1941年10月15日)

    第一条  为奖励生产技术之改良与发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依本办法奖励之。

      一、对工农业生产工具或方法有所改良与发明者。

      二、以本边区之原料制成代替仇货及舶来品者。

      三、对各种日用必需品之制造有所发明与改良者。

      四、首次引用其它地区进步之工农业工具或方法者。

      第三条  凡合于前条第一、第二、第三各款之一者,给五十元以亡二千元以下之奖金;合于第四款者,给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奖金。

      第四条  凡有重大发明对根据地贡献极大者,给以特别之奖金,由边区政府临时核定之。

      第五条  凡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奖励者,并得给奖状。

      第六条  凡受本办法奖励之发明及改良,政府得公布全边区采用;如政府认为有保守秘密之必要时,得令发明人保守秘密。

      第七条  原发明人或改良入对其受奖之发明或改良从事制造时,得享受晋冀鲁豫边区工业奖励办法之优待与奖励。

      第八条  有正确之设计而无力试验者,得将其设计以书面详细说明,请求政府给予试验费或试验场所,试验成功后,仍得受本办法之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定奖励金、试验费及试验场所,须经边区政府批准,当县政府或专署接到关于奖励生产技术之申请书时,应在 一月内调查完毕,加注意见专呈边区政府审核。

      第十条  请奖人呈请奖励时,须附呈其发明品物样或图案与新方法之说明书。

      第十一条  如有冒充顶替骗取奖励者,经发现后得追缴其奖励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提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同意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本文载《太行区银行工商工作参考资料》第四编第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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