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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
超额完成财政任务的奖励办法
财赋字第六十一号
(1942年4月28日)
敌我斗争形势正在严重发展,根据地游击性增加,必然造成财政征收上更大的困难,必须认识到我区财政严重困难的来源,除了由于敌人的摧残破坏和几年长期战争的消耗之外,特别是由于我们过去对财政收入的忽视,抓的不紧,把前年去年的不少任务都一齐堆在今年。这正如过光景一样,一步踏不来,步步都喘不过气。今年的困难,一切都不怨,主要是我们过去没有充分的完成任务。因之,我们必须以百倍努力保证完成今年任务,争取超过计划。否则不只困难难以克服,且连日常开支都将无法应付。
为了保证完成任务克服困难,个别地区同志想出不少办法,如三专区为了征收尾欠,他们计划组织尾欠征收队,由政权各部门抽出一定干部,另外再大量聘请不脱离生产干部,在乡知识分子、半知识分子、过去作过征收工作而品质较好的人员,编为小组或队(每队至少参加政权干部一人),到尾欠多难以征收的地区、敌占区、游击区,专门作征收工作。这些征收组,不另开支经费,但在收起之二十九年度尾欠中,抽出一部作为奖金,按全部完成数百分之二至三奖励之。
五专区为了奖励干部,他们准备把干部奖金有计划的分配开支,每期总结工作时即予以奖励。又如襄垣县去年整理财产,每区临时聘请了一人,专门负责到各村整理公产衣物,在整理后之公产收入项下开支,结果收效颇大。再如林安、武北等税务支局,因为积极创造新的办法努力缉私,三、四月份均超过原定计划百分之七十。所有上述诸点,不是要大家机械的搬用其办法,而是要学习他们的精神。这种坚决完成任务积极创造的模范精神的发挥,是我们工作的最大保证。
为多方开源,保证收入,更加发扬积极创造精神,我们特决定完成超过计划的奖励办法。在正确执行政策法令制度的原则下,除按期完成计划者,照一般行政奖励办法(精神的、物质的)奖励外,其成绩优越超过计划者,予以如下之奖励:
第一、清理税收、司法收入、公营收入等三项,不论年底或年中。
1. 超过原有计划百分之一至十者,按超过之部分提奖百分之二。
2.超过百分之十至二十五者提奖百分之三。
3.超过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者提奖百分之三点五。
4.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提奖百分之三点七。
以上比例增加,此项奖金之最高额按各部门原计划及全体干部人数比例规定如下:税收部门最高额为三万元,公营部门为二万元,司法部门一万元,每次(或全年)个人奖金最高额不超过二百元。
前项奖金之分配,由各该部门主管人员按各地区及干部个人情况与成绩,具体分配,报告本府备案。
第二、关于契税、公产奖励办法:
关于契税:
1.全区(太行区)契税总数超过者,按第一项之规定比例提奖,由本府按每区成绩斟酌分给奖金。
2.如只个别地区超过者,以行政办法奖励之。
3.在换契或检查契税时(财赋字十八号通令限有时间),可按工作需要,临时聘人帮助,由各县编制空额报销。
关于公产:
1.整理公产,可按各县具体情况聘请若干专人负责整理,每日生活费以两元为准标,由公产项下开支,唯此项开支,不得超过所整理公产之收入三分之一。
2.各级机关单位之公共财产,须依据本府所发之财产登记表式,于规定期限五月二十日以前填报。过期不报者,一经揭发,即以埋伏贪污论处。
第三,关于田赋原计划于五月份由县组织临时征收外,由军政各单位,抽人突击征收,不另开支,事毕撤销。为了保证军费,各区如能照原计划实行者坚持执行,否则可采用三专署尾欠办法或契税办法亦可,用此办法将来收合理负担。
各县游击区、敌占区之各种积欠,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应吸收不脱离生产之知识分子或热心人士,组织临时征收队,突击收清。必要时可由收起旧欠内开支一部分费用,由各专署按其具体情况规定,报请本府核准。本条不能无限援用,甚至故意不完成今年任务拖到明年的恶劣意识必须防止。
其因聘临时干部,而超过该县确定计划之县份及所聘临时干部成绩优良超过计划者,均以第一、第二项办法奖励之。但:(1)聘人不能开支本年款项。(2)不违犯政策法令及人民利益。(3)能增加收入,而且开支不超过,因此而增加额数三分之一者。
第四、关于检举揭发埋伏贪污粮款公物之奖励:
凡因个人(不论群众或公杂人员)报告而查出之埋伏或贪污资财,得按市价折合(贪污以追还者计)提给报告人如下奖金:
1.埋伏贪污资财在五十元以下者奖百分之五。
2.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奖百分之十。
3.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者奖百分之十五。
4.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者奖百分之二十。
5.五千元以上者奖以百分之二十五。
民众每次每人不得超过五百元,公杂人员每次不得超过三百元。各级主管部门人员及财政部门人员检发埋伏贪污资财者,依照上列标准给以半数奖金。各机关之经济委员会……,检发埋伏贪污资财者,亦以上项规定提奖;此项奖金以五分之二分奖该委员会人员,以五分之二改善伙食,五分之一补充文化娱乐活动及图书。
除以上成绩优良者应予奖励外,(1)如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或在完成任务过程中危害人民利益,违犯政策法令制度者,惩处之。虽然超过计划,亦须惩处,因具体情形而定,轻者减少百分之三十至七十的奖金,重者不奖,再重者法办。 (2)临时聘请人员,如发生舞弊情事者,依一般公务人员处理。其直属机关如未及时发现报告制止者,受连带处分。 (3)集体埋伏者,按情节轻重分别惩处。
以上原则办法,希各专署、各局研究讨论,更具体布置,并多多创造更好办法。
《太行区银行工商工作参考资料》第五编第一辑
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