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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社会事业费支领报销手续的规定
(1942年8月12日)
一、凡本区一切社会事业费之支领报销,皆依本规定办理。
二、各级社会事业费,预算报销程序,依据审计规程之规定,县级(包括区级)及专区级(专署本身除外)者,由专署批核向财厅备案;专署本身,由财厅批核。
三、各级民政部门、抗勤部门、财政部门,对社会事业费开支之初审批核,必须依据各该区社会事业费预算之分配数额,不得超过。
四、社会卫生费,由卫生机关向财厅造报销预算支领报销,或根据财厅通知预算数额,由专署批核。
五、阵亡军人家属请领恤金,由第三科(即抗勤科,无第三科者由第一科办理,或由秘书部门办理之)根据请领恤金单造临时预算(附人民清单应分牺牲者姓名、所属部队、请领人姓名、住址等四项),于审计机关批准后发给,并于开支后一月内,连同“请领恤金单”及请领人之正式收据,造报计算,由专署第二科(财政科)核销。
六、退伍军人,荣誉军人之抚养金及菜金、鞋袜、服装等之供给,由各专署依据其原部队之供给证明书(式样附后)及介绍信,换给供给书(式样附后);供给证由专署统一制发,由专署抗勤科负责处理(无抗勤科者,由民政科办理)。
(一)凡安置于各县之退伍及荣誉军人,其供给由该县抗勤科或总务秘书部门,依据专署所交之供给证,通知造报半年预算。3月为一期,支付报销一次或支付后以供给证领单之一联,计算报销之。
(二)任职于各机关者,其抚养金,由该机关依前项手续,预算支领计算报销之。
(三)供给证各项供给之数额,由各专署抗勤科依据规定填写(扣除之供给部分).
七、民兵褒奖抚恤费之开支,由县或专署民政科依据实际情形或上级命令,造报预算(附名单分别应受奖恤人姓名、年龄、住址、职务、受奖恤理由及金额等项),交财政部门批核开支后,于1月内编造计算,连同受奖人或其家属之正式收据报销之。
八、政民工作人员褒奖抚恤之开支,由受奖者之任职机关,依据实际情形及前条手续办理。政民工作人员抚养金(即在职工作人员因公残废之残废金)之支领报销,依据第六条二项手续办理。
九、政民干部保健费,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协同保健委员会,依据预算分配数及颁发之保健条例,委托医生检查,应予保健者,签发保健证(一次保健时间不超过半年)。由各该任职机关总务部门,按证照发,连同原证及领据,计算报销之。
十、政民工作人员贫寒家属救济费之开支,由受救济者之任职机关,依据实际情形,登记救济证明书,经民政部门初审转财政部门核准,连同原证及领用人之单据计算报销之。
十一、产妇婴儿保健保育费。
(一)产妇保健费,由原任职机关注明姓名、职别、分娩月、日、连同原人之领款单据,计算报销之。
(二)保育费由在职之女干部(婴儿之母),经过任职机关首长之证明,向各该专署或边府请领保育证(式样附后),由各专署或边府之抗勤部门或民政部门负责填发,其领销办法与第六条二项同(男干部因其妻死亡或其它特殊原因所带出之婴儿亦可照本条办理)。
十二,救灾费由县或专署民政科依据实际情形,造报预算,述明灾情及救济数额,依照第六条办法办理。
十三、凡属社会事业费之预算计算。均应单独造报,不与其他科目经费混合。
十四,本规定如有未尽或须修正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