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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发购粮证的命令
(1942年10月9日)
为了切实保证粮食对灾区的调剂及防止明春可能到来的严重粮食走私,五、六专区各县,必须在,11月底以前普遍完成发购粮证的工作,进行中注意下列各点:
一、应和合理负担的评议结合起来去进行。
必须深入向群众解释,多报购粮数就会损害大部分真正没粮吃的人的利益,应发动起群众来认真评议,才能作到正确。
二、要有大致调剂数的估计,按估计数发证。调查要经过县府、县局、粮店,共同作最后决定,证由区村政府发,由工商局制样。
三、到所有各粮店买粮者必须有购粮证上说明其已买到的数量。
四、五、六专区人民到三、四专区购粮者,应先到其本区之调剂所领取购运证,才能到三、四分区调剂所去买粮。三、四分区调剂所在证上注明其已买数量,在清漳河沿岸一带检查购粮运粮手续。
五、秋季买粮应使其在购粮证所许数内,尽量购买不加限制。
此决定仰即遵照办理为要。
本文载《太行区银行工商工作参考资料》第三编第一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