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献资料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军事支差条令修正案通令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军事支差条令修正案通令
(1942年12月10日)
各专员、县长:
兹降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第二次大会太行太岳会议决议。修订军事支差条令,自本月15日起修正公布施行,仰即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本文节录自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民国31年12月10日遣令宣布的修订劳工保护条例及军事支差命令。附:军事支差条令修正案
主 席 杨秀峰
副主席 薄一波
戎伍胜
附:支差条令修正案
一、第三条“……有旅级或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改为“……有团级或独立营以上政治机关……”
二、第十二条款修改为“村长,民众学校中常任义务教员,患病者及工厂工人均不支差……”(同原文)
增加庚款:矿工于6天内在家,在窑各半者支半差,在家4天者支2/3的差,在窑4天以上者不支差。
三,第十七条“……”每日发给小米1斤6两或杂粮2斤及菜金2角……”修改为“……每日发给小米2斤或杂粮3斤及菜金5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