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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民政厅
关于太行区政民干部贫寒家属救济问题的指示信
(1943年2月8日)
各专员、县长、各专管局:
贫寒家属救济在1月29日边民社会财字第五号通令内已略提到,因与1942年救济办法有些改变,故仍有加以补充说明的必要:
一、救济种类和对象:分为两种,一种为普通救济,对象为一般贫寒政民工作人员(包括事务人员,交通系统之交通员),其家属仍在原籍未曾离开者,依1941年10月本府颁发之“政民工作人员贫寒家属救济办法”救济之,粮由地方粮开支,由专署统一筹拔,其他救济数量筹悉依办法上规定办理;一为特殊救济,对象为敌占区或大后方移来之政民贫寒干部家属,依照一般救济办法中之贷款生产、介绍职业、播种公地等,而仍无法维持生活者,得依实际情形酌补一部或大部之粮款。此项贷款由边区粮款开支,即1943年分配去之干部家属救济名额,惟只限直系家属。
二、救济手续规定:为了使救济更能切合实际并使救济能从多方面着手(如贷款生产、介绍职业,播种公地……),避免不应救济而救济不良的现象,防止单纯粮款救济的观点,除提起各级同志严重注意外,在领取办法上特规定如下几点:
1.现任工作机关其家属同在一个专区内者,由该专署(或专署责成县府)批发之.
2.现任工作机关与其家属不在一个专区内者,由其现任工作机关登记造册,报府转拨至其家属所在地之专署领取批发之,此项救济粮款仍作为原工作专区之救济名额。
总之,救济是以其家属所在地为标准。
3.每半年支领转拨批发报销一次(2月、7月)
4.其它手续办法,均依1941年10月颁发之贫寒家属救济办法办理之。
厅长 李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