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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民政厅关于太行区政民干部贫寒家属救济问题的指示信
    来源:  更新时间 : 2022-06-28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民政厅

    关于太行区政民干部贫寒家属救济问题的指示信

    (1943年2月8日)

    各专员、县长、各专管局:    

    贫寒家属救济在1月29日边民社会财字第五号通令内已略提到,因与1942年救济办法有些改变,故仍有加以补充说明的必要:

    一、救济种类和对象:分为两种,一种为普通救济,对象为一般贫寒政民工作人员(包括事务人员,交通系统之交通员),其家属仍在原籍未曾离开者,依1941年10月本府颁发之“政民工作人员贫寒家属救济办法”救济之,粮由地方粮开支,由专署统一筹拔,其他救济数量筹悉依办法上规定办理;一为特殊救济,对象为敌占区或大后方移来之政民贫寒干部家属,依照一般救济办法中之贷款生产、介绍职业、播种公地等,而仍无法维持生活者,得依实际情形酌补一部或大部之粮款。此项贷款由边区粮款开支,即1943年分配去之干部家属救济名额,惟只限直系家属。

    二、救济手续规定:为了使救济更能切合实际并使救济能从多方面着手(如贷款生产、介绍职业,播种公地……),避免不应救济而救济不良的现象,防止单纯粮款救济的观点,除提起各级同志严重注意外,在领取办法上特规定如下几点:

    1.现任工作机关其家属同在一个专区内者,由该专署(或专署责成县府)批发之.

    2.现任工作机关与其家属不在一个专区内者,由其现任工作机关登记造册,报府转拨至其家属所在地之专署领取批发之,此项救济粮款仍作为原工作专区之救济名额。

    总之,救济是以其家属所在地为标准。

    3.每半年支领转拨批发报销一次(2月、7月)

    4.其它手续办法,均依1941年10月颁发之贫寒家属救济办法办理之。

        厅长  李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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