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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统一度量衡改换新秤的通令
(1943年2月11日)
为统一全区度量衡器具,特由太行实业社监制大批新秤,每新秤2斤,合1公斤,合旧16平秤13两8钱。现已制成者计200斤者320支,100斤者330支,50斤者400支,15斤者350支,5斤者600支,共计2000支。大秤每支价洋170元,二秤每支100元,三秤每支70元,四秤每支25元,五秤每支19元。新秤发下后,应具体规定推行办法:
一、我各公营事业须一律即刻改用新秤,所有各地之物价报告,自本年1月起,都应按新秤为计算标准。征税货物之估价,亦即按新秤标准实行。
二、各主要市场应先改换,起领导推动作用,次推广至全区各市场,至迟5月底以前,全区各地市场,必须一律改用新秤。
三、新秤推行后,旧秤必须销毁,不许再用,如再发现有在市场使用,或故不改换者,应予以暂停营业之处分。
四、新秤推行后,暂先限于市场交易,至公粮收入,暂不必过问,俟与边府商请后,再行改换。
各区接令后,应根据该区实际情形,具体规定推行新秤计划,并估计实际需用数目,迅速通知各有关机关部门,派员携款,由分局介绍来局领取,以便应用。
(选自《太行区银行工商工作参考资料》第5编第1集,194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