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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财政厅颁发各级经费编制的通令
(1943年3月12日)
各专县、各局院、各团体:
兹颁发各级经费编制,仰即于4月1日起统依新规定执行,各级人员马匹均照简政后之编制数额,不得随意增充,原预算按旧编制批准3个月者,于核销计算时按新规定扣回,新发编制各级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存不得遗失,旧编制一律作废烧毁。各级临时费及各专区之各项经费概算分配数额另行通知。群众团体粮款开支,由4月份起仍归各级政府批核。
此 令。
附:经费津贴编制一份
兼厅长 戎伍胜
各级津贴编制
1.5元,边府主席、副主席、厅长、秘书长、秘书主任、顾问、参议、研究、视导、审计各主任、抗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检查长、庭长、推事、各总局局长、副局长、总务处主任、法院秘书长、各中学校长、抗院秘书长、专员。
2.4元,各总局秘书主任、太行卫生处主任、县长、公安督察长、副督察长、各中学、抗院教育、训育、总务主任,剧团团长、副团长、队长、边府及专署之秘书科长、专署巡视团及训练班主任、各总局、法院之秘书科长、各分局局长、清漳、浊漳水利局局长、工会主任、副主任。
3.3元,各分局之秘书科长、各县局局长、各县科长、承审员、边府及各总局、专署之科员、文印收发、专署之督学、巡视员、译电员、区长、县局主任干事、农业指导所所长、剧团团员。
4.2.5元,嵇(稽)征所主任、各县科员、司法科帮审、书记、县督学、分局干事、区助理员、书记、各部门办事员(采买、招待等)税务嵇[稽)征所、检查所、及农业指导所工作员、文化工作队队员。
5.2元,炊事、饲养、通讯、勤务、警卫队之班长、电话员、看护员、警卫员。
6.1.5元,杂务员、公安警卫队员、辑私队员。
7.其它:
医生、看护长、医助、司药5—10元、15—20元、20—30元、30——50元。
电台台长10元、报务员5元。
剧团艺术指导员8元、抗院中学专任教员l0—15元,兼任教员5—10元。
高级小学教员薪水(不发菜金、服装)校长25元、教员24元、事务(工友)18元。
初级小学甲等教员23元,乙等教员22元、丙等教员21元。
各局未列入之职别,由各局按以上划分标准自行决定。
技正35元、技士30元。
各救及武委会之津贴,根据该会自己规定,干部一律2.5元,杂务人员与政府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