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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限期完成粮食吸收调剂工作,救济灾区,保证春耕的命令
(1943年3月25日)
一、目前五、六分区灾情至为严重,约近半数人民已无粮可食,饿死者日有所闻,春耕已陷停顿,必须以全区力量之支援,始可度过难关。
二、五、六分区在6月底以前,最低限度,要求5万石粮食之调剂(五分区23000石,六分区28000石), 为支持冀钞,打击伪钞,尚须有一定数量之粮食出口,以换取外汇。
三、因此决定,三、四分区无论由敌占区或根据地,必须在六月底以前完成85000石粮食之购买。自4月1日起至6月底止,三分区每月须保证购粮15000石,共45000石(左权在外),四分区每月须保证完成13000石,共4万石。
四、其由根据地吸收部分,应尽先在市场购买,如粮食上市不旺时,可向余粮户进行“救济劝购”,按市价收买,并不得压低市场价。为不影响春耕起见,可按区(县区的区)为单位分区进行,由政府负主要责任,动员办法、劝购手续及粮食运输问题,由专署及分区局协定,并请分区协助,机动执行,运输方面如有困难,可报请本府解决。
五、工商局所欠公粮,在五、六分区者可逐月归还。在三、四分区者,如粮食来源确有保证,可迟至5月份归还。
六、五、六分区各月粮食调剂与出口数目之比例,在开始时以调剂为主,逐月减少,出口为次,逐月增加,但粮食调剂总数必须保证完成。
七、粮食调剂,应依靠合作社为主,无合作社之村庄,在未组成合作社前,由村公所设民选之粮食调剂委员若干人办理之。
八、过去在村中保存罚款及村社公产收入,可救济或贷予赤贫人民购粮之用。
九、调剂粮食购买纪律:(甲)调剂所、合作社及村调剂委员等干部不得有取巧多买贱买、偏袒亲友或斗秤克扣、贪污、换粮、掺和沙土,或拒绝零购等行为;(乙)未持调剂粮证者不得购买调剂粮;(丙)不得以调剂粮走私;(丁)从事生产之勤苦人民有购买之优先权,违犯纪律者从严加倍处罚,村公所在接到此令及专署补充指示时,应召集区村干部进行动员,并分配干部逐村召开村民大会,宣布纪律,进行动员,选举粮食调剂人员。专署对以上纪律,可具体补充。
十、糠及麻饼,无论买卖运输,一律自由,不得限制。
十一、以上任务,应严格保守秘密,埋头稳干,不可宣扬,互刺激粮价及引起敌人注意。
本文载《太行区银行工商工作参考资料》第三编第一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