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献资料 -> 第十八集团军总部关于 部队干部、战士津贴费标准的规定 (1938年12月21日)
各兵团首长:
查各部津贴费开支不一,以致影响整个经费。为统一各部之津贴,特规定各部各级干补津贴数目如下:
一、正副师长、政委、参谋长、参谋处长、政治主任、副主任,各部长,师供给部长、政委,正副旅长、政委,5元。
二、各科、处{长)、营{长)、团长、政委,旅、团参谋长,旅、团政治处主任,教导员,供给处主任,4元。
三、各级股长、参谋、科员、干事、秘书、特派员、营支书、技术书记、测绘员、队长、连长、政指,3元。
四、排长、文书、收发、理发员、管理班长、司号长、文化教员、卫士长,2元。
五、连上士、卫士(特务员)、各级宣传员,1元5角。
六、能独{立)工作之译电员,3元。见习译电员、参谋,2元。{并从)师以上第—科参谋、机要科科员、守总机电话员,只限4人守1门,每月每人夜餐费1元5角。
七、战士、通讯员、警卫员、号兵、炊事{员)、运输勤务{员)、卫生{员)照旧1元,不另加。军区、军分区、纵队与师旅级同(军区等于师,分区、纵队、支队等于旅)。
八、等于旅之支队长、政委,5元。等于营、团之大队长、政委,4元。等于连、排之大队、支队,3元。
九、电台、卫生部医务人员及各学校、教导队津贴另定。
十、各级技术人员除开支应得津贴外,不再另加发1元。
十一、以上规定自明年1月份起实施,望切实遵照执行为要。
(选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编:《八路军•文献》,解放军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