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献资料 -> 冀南<村>公平负担办法之修改及补充 (1938年)
公平负担问题,兹经本署及冀南各民众团体联席会议决议,应行修改及补充者数点:
一、学田及学款免除负担。
二、公田、族田、庙田(有僧道者仍按人数计算)及教会田(如有特殊情形时,须与教会妥商办理),按照公平负担分数表减轻一半。即:
1.资产每100元作1厘,1000元作1分,不及80元者不计,80元以上者按100元计,以下类推。
2.收入总数30元应得分数为3厘,35元为3厘5毫,40元为4厘,以下均按表照减(存款按收入利息计算分数,计算法同)。
三、雇工应列入其本家人口,不列入雇主家。
四、12岁以下之幼童,一律按成人计算。
五、出外三年以上而无音信者,不得列入计算。
(选自《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政令辑要》,193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