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献资料 -> 冀南各级政府经济检查制度 (1938年)
兹为养成廉洁作风,特建立各级政府经济检查制度,并经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冀南各团体第二次联席会议议决通过。其办法如下:
一、村:由村长按月将收支结算,交村监察委员会检查后(村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见村公所暂行组织规程;于村监察委员会未成立以前暂由村战委会代表1人,士绅代表1人会同审查),将收支实况呈报区公所鉴核,并在救国堂(或其他公共场所)公布之。
二、区:由区长按月将收支结算,经战委会代表1人,土绅代表2人,民众团体4人(工、农、妇救国会、民先各1人)会同审查后,呈报县政府鉴核,并在救国堂(或其他公共场所)公布之。
三、县:县政府按月将收支结算,由县委会代表1人,士绅代表3人,民众团体代表5人 (工、农、妇、民先、文协各1人;未成立文协分会各县,得由文化界、教育界中推举1人)组织财政监察委员会会同检查后,将收支实况分呈上级鉴核,并予各区村公所通知。
四、专署:专员公署每3月将收支结算,由驻各专署民众团体代表团推举代表5人(战委会、工、农、妇、民先各1人)、士绅代表2人,组织财政监察委员会会同检查后,将收支实况呈报上级鉴核,并予各县政府通知。
五、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每3个月将收支结算,由总战委会、工、农、妇、民先、文协各派代表1人,土绅代表3人,组织财政监察委员会会同检查后,将收支实况通知各专署、县政府(规定每年1、4、7、10月为检查时期),并呈报上级。
(选自《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政令辑要》,193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