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献资料 -> 冀南各县征收契税办法 (1938年)
一、正税税率及契纸
(一)契税税率一律定为卖6分6,典3分3。
(二)各县旧有各种契附加一概豁免,以轻负担。
(三)契市卖每张1角,与当一律。
二、稽核办法
(一)推收应与契税同时办理,100纳税即100办理推收。
(二)推收过户及应纳田赋正税额均于契内载明,新有过户印单即废除。
(三)为预防各县征收人员有征多报少、改契舞弊情事,应于契币骑缝处粘贴契税凭证,以资稽核。
三、稽查办法
由冀南行政主任公署通令各县举凡审理该项案件。遇有未经完过契税之契纸,应交由征收机关分别补税;倘有循纵惰弊,高级长官依法惩戒之。
四、契税处罚标准
(一)逾期契约成立后6个月未税白契,除纳定率税额外,处以下列之罚金(逾限系指新办法施行后之限期,先前未税白契定期准予投税免罚,另令公布)。
1.逾限1个月以上未满3个月者,应罚纳税额之3成。
2.逾限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者,应罚纳税额之6成。
3.逾期6个月以上者,应罚纳税额之1倍。
附例:
某甲买契一张,内载地价100元,逾期1月未税,除按6分6厘纳契税率洋6元6角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之3成,罚金洋1元9角8分。余类推。
如系典推契各按应纳3分3厘税额分别补税处罚。
(二)匿报契价之契纸除另换契纸改正契约、补交短纳税额外,应处以下列之罚金。
1.匿价1/10以上未满3/10者,罚以短纳税额之3成。
2.匿价3/10以上未满5/10者,罚以短纳税额之6成。
3.匿价5/10以上者,罚以短纳税额之1倍。
附例:
某甲买地实价200元,契载180元,匿价20元(契价1/10以上未满3/10),除饬将匿价20元按6分6厘补纳契税洋1元3角2分外,并处以短纳税额之3成,罚金洋3角9分6厘。余类推。如系典推契,各按应补纳3分3厘税额分别补税处罚。
(选自《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政令辑要》,193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