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献资料 -> 冀南各县征收契税办法 (1938年)
一、正税税率及契纸
(一)契税税率一律定为卖6分6,典3分3。
(二)各县旧有各种契附加一概豁免,以轻负担。
(三)契市卖每张1角,与当一律。
二、稽核办法
(一)推收应与契税同时办理,100纳税即100办理推收。
(二)推收过户及应纳田赋正税额均于契内载明,新有过户印单即废除。
(三)为预防各县征收人员有征多报少、改契舞弊情事,应于契币骑缝处粘贴契税凭证,以资稽核。
(略)
(选自《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政令辑要》,193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