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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南各县征收契税办法 (1938年)
    来源:  更新时间 : 2024-06-12

         一、正税税率及契纸

        (一)契税税率一律定为卖6分6,典3分3。

        (二)各县旧有各种契附加一概豁免,以轻负担。

        (三)契市卖每张1角,与当一律。

        二、稽核办法

        (一)推收应与契税同时办理,100纳税即100办理推收。

        (二)推收过户及应纳田赋正税额均于契内载明,新有过户印单即废除。

        (三)为预防各县征收人员有征多报少、改契舞弊情事,应于契币骑缝处粘贴契税凭证,以资稽核。

        (略)

        (选自《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政令辑要》,193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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